审计机关的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要求提供资料权: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管理有关的资料,包括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等。
检查权:
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
调查取证权:
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
审计机关对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
提请协助权: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移送处理权:
审计机关可以将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线索移送相关司法机关查处;没有涉嫌经济犯罪,但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应由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进行处理的其他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或政府进行处理。
处理处罚权: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这些权限是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监督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旨在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