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给付判决
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责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例如,责令败诉方归还胜诉方的借款或停止履行某种行为等。
确认判决
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判决。例如,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收养关系的判决。
变更判决
变更当事人之间原有法律关系的判决。例如,准予离婚的判决。
对席判决
在双方当事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缺席判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
一审判决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二审判决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作的判决。
再审判决
案件原审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所作的判决。
全部判决
在案件全部审理结束后,针对当事人之间所有的争议依法作出的判决。
一部判决
对案件一部分争议作出的判决。有的民事案件的部分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当这部分事实确已查清时,可以先行作出判决。
肯定判决
准许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也就是原告获得胜诉的判决。
否定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也就是原告败诉的判决。
放弃判决
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声明放弃诉讼请求,因而依法作出驳回原告之诉的判决。
承认判决
基于被告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而依法作出的被告败诉的判决。
这些判决类型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程序中有各自的应用和适用条件,有助于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