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终局裁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
如果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
该法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相同,即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30条规定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
《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所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综上所述,行政终局裁决主要涉及以下几类情形:
1. 外国人因不服公安机关处罚而提起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2. 公民因不服公安机关处罚而提起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3. 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相关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4.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