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用人单位在扣除员工工资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这部分赔偿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扣除后的剩余工资:
如果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因此, 扣除工资的最高限额是员工当月工资的20%。例如,如果某员工当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单位最多可以扣除1000元作为赔偿。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扣除工资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经济损失的存在和扣除的合理性,并且扣除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扣除员工工资。如果员工对扣除有异议,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