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章的处理方法如下:
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办理挂失和变更手续
先到工商局挂失,办理相关文件的变更。通知所有往来客户,特别是合同执行中的客户,公司公章已更换,请客户注意来函的真实性。将公章样式通知所有相关单位,并将更改后的公章样式拿到相关税务、商务部门等更改留样。
登报声明
如果公章遗失,需要到派出所报案,然后拿着报案回执单去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广告。具体操作流程包括:法人要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丢失地点所辖的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持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自登报起公示三天后,持相关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办理新刻印章备案。
重新刻制新章并备案
如果公章损坏或需要更换新章,需要先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新章。申请人需要提前准备相关证件和材料,到当地公安局综合服务大厅办案窗口填写旧章换新章申请表,提出申请。公安局办案人员对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会出具一份同意刻制公章文件。申请人带上公安局出具的同意刻制公章文件,可以到指定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新章。新章刻制使用后,需要拟一份使用新公章停用旧公章的通知函,并将这份通知涵发到银行、工商、质监、税务、人保等相关部门。
保存或销毁原公章
原来的公章可以交由档案部门保存或毁掉。建议将原公章进行存档,以便日后查询或作为历史记录。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确保作废公章的合法处理和有效管理,避免因公章作废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