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残疾人在犯罪时,其刑事责任的判定会根据其具体的智力状况、行为表现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来决定。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及判决结果的概述: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对于智力残疾人杀人案件的判决,具体量刑如下:
若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实施杀人行为,则根据《刑法》第十八条,他们可能不负刑事责任,但需要被强制医疗。
若智力残疾人能够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但存在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如又聋又哑或盲人),则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若智力残疾人能够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且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则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他们应当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案例中,杨某洪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杨某洪的智力残疾情况及其行为表现,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综上所述,智力残疾人杀人的判决结果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具备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法作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