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扣押怎么扣

时间:2025-01-06 15:48:23

监委在扣押财物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调取与查封扣押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收集原物原件

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并开列清单。

清单核对与签名

清单应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并签名,同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保管人。

强制手段

如果持有人拒绝交出财物,监察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查封、扣押。

保留生活费用和物品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时,应当为被调查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程序手续

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物品持有人进行清点,粘贴条形码后拍照,并当场开列《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财物保管

对涉案款项,调查部门应在采取措施后及时存入专用账户;对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和涉案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可以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录像后原地封存,并开具查封清单。

记录与存档

整个过程应详细记录,并妥善存档,以确保后续调查的顺利进行和证据的完整性。

这些步骤和原则确保了监委在扣押财物时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