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采取以下几种途径和措施:
派员参加侦查活动
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接受控告
人民检察院通过接受诉讼参与人对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的控告,行使侦查监督权。对于这种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自行调查取证
对于在侦查活动中违法取证,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监督和巡查
针对易出现执法问题的环节、重点案件、执法问题,进行重点巡查。对受案超期、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取保候审届满未结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超期未结案件,由经侦会同法制进行专项评查,逐一制定化解方案,对症下药、综合施策,对于存在执法过错行为的,依纪追究主办责任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