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逮捕,并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讯问和必要性审查:
逮捕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同时,逮捕后还需进行必要性审查,确保逮捕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总结:逮捕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等程序,并且在整个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被逮捕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