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行政行为是指 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以观念表示的方式作出的,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
行为主体的特定性:
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
行为性质的双重性:
同时具有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特点。
间接产生法律效果:
本身不直接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但对其他行政行为有直接影响,并间接地产生法律效果。
具有行政管理性质:
具有公共管理的性质和功能。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需要行政机关进行管理。
准行政行为的种类很多,常见的包括通知、受理、确认、证明、咨询、鉴定、调查、检查等行为。
准行政行为与法律性行政行为不同,它更多地作为一个学术用语被学者们提起,用于描述那些符合行政行为特征但又因欠缺某些要素而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行为。准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由于其主体、行为方式以及法律效果的特殊性,它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