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体系是指 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它具有以下特点:
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
刑罚体系由不同的刑种组成,这些刑种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标准选择和确定的。
刑种由立法者选择确定:
刑罚体系中的刑种不是随意确定的,而是经过立法者精心选择和规定的。
各刑种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
刑罚体系中的刑种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如轻重程度)进行排列的。
由刑法明文规定:
刑罚体系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内容,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规定刑罚体系。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我国刑罚体系大体由在监狱执行的监禁刑、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方法构成。此外,还有适用于自然人的轻罪之刑罚包括监禁刑、罚金刑、日罚金刑、公共利益性质的劳动、剥夺或限制第131-6条所指权利、第131-10条规定的附加刑。
综上所述,刑罚体系是一个由不同刑种构成的系统,这些刑种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进行排列,并由刑法明文规定,以便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