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变更是指公民的民族成份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或更改的过程。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
未成年人变更民族成份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且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
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且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
申请变更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书面申请报告;
《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
成年人变更民族成份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申请变更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书面申请报告;
《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若属于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职工,还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需要注意的是,民族成份一旦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变更民族成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