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要求申诉的依据是 宪法性权利。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申诉权不仅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主权利和人权的一部分。它涵盖了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公民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
申诉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行使,包括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在行使申诉权时,公民应当遵守法律,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有关国家机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综上所述,公民要求申诉的依据是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是一项基本人权,用于保障公民在面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