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3年后要求还39.9万元?法院:驳回!

时间:2025-03-19 11:36:00

恋爱时甜蜜热烈,分手后却因为“恋爱开支”而对簿公堂。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昔日情侣之间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黄某与李某曾有过多年的恋爱关系,并维持过一段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生活。然而,分手3年后,黄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劳动报酬、电器、数码产品以及分割共同储蓄等财产共计39.9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双方恋爱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不存在男方所称女方保管收入的事实。双方在恋爱和同居生活期间互相有款项往来、礼物赠与,包含了基于亲密关系、表达情感而发生的赠与财产行为、承担二人开销的接济和帮扶等,不应一概作为共同财产或债务进行分割。且双方分手后已经各自向对方返还了所有个人物品并对信用卡进行了清理,分手多年后男方突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债务,与常理不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各自的主张提交了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记录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与李某在恋爱期间虽有共同居住生活、共同消费以及一方为对方承担部分开支的情况,但双方各自的劳动报酬、投资收益未发生混同,且在结束恋爱关系时已相互返还部分物品,并清算信用卡债务。法院认为,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行为系自主选择,一方向对方赠与的物品价值不大,属于一般赠与,且双方未达成民间借贷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男方要求返还财产、共担债务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最终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东莞第一法院法官李春嫦表示,情侣在恋爱期间财产往来频繁,赠与和借款容易混淆,分手后极易引发财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规定,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且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出资比例等因素进行分割。本案中,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未对财产进行约定,各自的劳动报酬也未混同,应归各自所有。男方在结束恋爱关系后因自身经济状况不佳,要求重新析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驳回其诉求。

“爱情是美好的,但也要保持理性。情侣之间涉及经济往来时,尽量做到‘明算账’。对于借款,最好签订书面借条,并注明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对于赠与,也要明确赠与目的,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让爱情在法律的保护下更加纯粹。”李春嫦说。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满元 通讯员:曾云妃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石忠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