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移交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具体手续如下:
本地警察提人
必须持有拘留证或逮捕证。
提人出所需符合指认或辩认的需要,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外地警察提人
需要携带拘留证、逮捕证原件。
需要提供《异地协作函》。
在当地公安的陪同下,到相关部门办理出所手续。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移送案件时应随案附送以下材料: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涉案物品清单。
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的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如果决定不立案,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移送案件
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察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材料不齐全的,应在补办手续或补报材料后,审理部门才能受理。
这些手续旨在确保逃犯移交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