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纠纷的管辖法院主要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一般原则:
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样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约定原则: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自行约定管辖法院。这种约定可以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后的管辖:
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原则上受原管辖协议的约束。如果原管辖协议约定了由“甲方”或“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则以原债权协议的“甲方”或“乙方”确定管辖法院。若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则以起诉时具有原告身份的一方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履行地未明确的情况:
如果借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且未达成补充协议,则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被视为合同履行地。若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则问题容易解决;若不一致,则首先应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若仍不能确定,则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所述,债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可能是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也可能是合同约定的特定地点的人民法院,具体取决于原管辖协议的约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债权转让后,受让人需遵循原管辖协议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