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赔偿工作主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不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还通过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来具体组织实施。
在土地征用赔偿的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是主要的责任和管理单位,负责确保赔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也承担一定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做好征地补偿的宣传、协调等工作,及时解决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果需要咨询或申请土地征用赔偿,可以联系当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他们可以提供关于赔偿标准、赔偿方式等方面的指导和解释。同时,被征收人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了解具体的补偿方案和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