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办理的有效期是 十年。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分别为:
1.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2. 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3. 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4.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因此,无论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办理身份证,只要符合上述年龄段的公民,其有效期限均为十年。建议在身份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重新申报换领新证,以确保正常使用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