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劳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违反宪法原则和人权保障
劳教制度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数年甚至几十年,这直接违反了《宪法》第37条关于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
劳动教养制度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与国际人权公约以及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精神相冲突。
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
劳教的决定权集中于公安机关,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导致权力滥用和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现象屡屡发生。
程序不正当
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实际上是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集中于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
处罚显失公平
劳动教养的期限和条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有些不该劳教的人被劳教,该劳教的却没有劳教,导致处罚显失公平。
侵犯公民权利
劳动教养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基本权利,不符合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
制度弊端
劳教制度性质不确定,对象不明确,执行主体无法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制度无法在法律处罚体系中确立地位。
社会反映和民意呼声
-多年来,社会对劳教制度的批评和质疑声音不断,废除劳改也是对此的全面回应。
综上所述,废除劳改是为了加强人权保障宪法原则的力度和广度,维护法治的健康和公正,同时也是对多年来民意呼声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