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后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拘留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拘留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
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讯问被拘留人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移送及看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拘留措施,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当地公安机关看管,实践中一般移交当地拘留所看管。
审查与处理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撤消案件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
补办批准手续
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
拘留决定书的制作及送达
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援引法律条文应当具体到款项,援引的款项应当与被拘留人的违法行为相对应。拘留决定书应当送达被拘留人。
以上是拘留后的主要程序,每个步骤都需要严格依法进行,以确保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