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诉是指 法律中规定的权利被侵犯或滥用、义务被违反时,法律必须提供适当的救济程序和手段,尤其是通过司法机构如法院来保障诉求人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的可能性。具体来说,可诉的行政行为通常指具体的、针对特定事项和对象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如交警开出的罚款单等,这些行为可以被提起诉讼。与之相对的是抽象行政行为,例如国家颁布的法律,通常被认为是不可诉的。
可诉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可争讼性:
法律必须是明确的、确定的规范,才能作为争讼的标准。
可裁判性:
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是判断法律有无生命力、有无存续价值的标志。
针对特定事项:
可诉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事项作出的,不包括针对不特定对象或不特定事项的行为。
法律救济:
法律必须提供适当的救济程序和手段,尤其是司法救济,使得诉求人能够通过法院保障其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
综上所述,可诉性强调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自身法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