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停工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发包人严重资信风险
发包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或被多次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承包人可依据《民法典》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停工。
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提供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或设备、导致交货日期延误等,承包人在履行催告程序后可停工。
发包人未履行配合义务
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或未取得相关施工许可,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
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等导致工程必须停工。
政府要求
因工程违法施工被政府勒令停工,或因大气污染管控、扬尘管控、重要外事活动等原因政府要求停工。
第三人原因
地铁安全、自来水、电、煤、气等单位要求停工,或市政道路单位要求停工等。
施工作业活动存在重大隐患
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
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
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隐蔽作业未经查验确认合格
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
质量问题未处理或处理不力
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已发生质量缺陷或问题,如不停工则质量缺陷或问题将继续发展。
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
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
使用不合格材料或人员
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或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
极端天气或安全隐患
出现极端天气必须停止施工,或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紧急事件
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企业自身原因
如停电、待料、机械故障、机器设备修理、发生非常灾害以及计划压缩产量等。
这些情形涵盖了从发包人风险、施工质量、政府监管到企业自身管理等多个方面,确保工程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停工,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