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荣誉情况是指 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保持归己享有的权利。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荣誉保持权的客体是荣誉本身,包括各种荣誉称号、奖励、表彰以及荣誉职衔,如名誉博士、名誉校长等。这些名誉职衔并不一定表明被授予者的学识、能力达到了某种水平或职务要求,而是机关或组织授予的一种荣誉,使获得者享有精神利益或物质利益。
荣誉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荣誉保持权:
荣誉的获得者享有的保持其荣誉的权利。
精神利益支配权:
荣誉的获得者对其所获得的荣誉中的精神利益享有自主支配的权利,包括受到尊敬、崇拜、荣耀、满足等精神待遇和精神感受。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这是《民法典》中规定的荣誉权内容,旨在保护个人因荣誉而享有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