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监督检查权
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权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政务处分权
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问责权
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移送权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监察建议权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派出监察机构的监督权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并提出监察建议。
这些职权体现了监察委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旨在通过监督、调查和问责等手段,确保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