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 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制光污染这种行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一些法律中包含了关于光污染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相对宽泛,缺乏具体的法律措施和罚则。以下是一些与光污染相关的法律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16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在规划和管理城市时,应当考虑到光污染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控制和减少光污染。
第22条: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这里的“改善环境”和“保护环境”也应包括光环境在内。
第24条: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其中“等”字应理解为包括该法制定时没有预见到的其他污染形态,所以光污染也应列为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的对象。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宪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为光环境的保护提供了宪法层面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制定的《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等地方性法规对光污染有所规定,但这些规定通常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和罚则。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在光污染防治方面已经有一些法律规定,但仍存在明显的不足。为了更有效地防治光污染,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光污染的法律,明确光污染的定义、防治措施、法律责任及处理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