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保存通常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可能丢失、隐匿或难以再次取得的证据或物品进行的临时性保管措施。以下是有关登记保存的一些要点:
目的
防止证据被销毁、隐匿或转移。
确保在需要时能够提供证据。
适用情况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相关行政执法规定。
实施条件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必须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保存方式
现场封存。
实物保存。
保存清单
必须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证据要求
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保管期限
登记保存措施在特定条件下实施,如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则措施自行解除。
登记保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可能因不同的法律领域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在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撤销婚姻、补发婚姻登记证等民事行政事务中,以及刑事案件侦查中,都有相应的登记保存规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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