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行医的认定主要依据《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无证行医的具体认定情形: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包括个人或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活动。
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使用伪造或变造的许可证进行医疗活动,属于违法行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已办理注销登记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在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注销后,继续从事诊疗活动,属于无证行医。
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或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许可证,或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批准延续,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许可证到期后未重新办理或未获得批准继续从事诊疗活动。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根据《医师法》,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属于无证行医。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而从事乡村医疗活动,也属于无证行医。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
家庭接生员超出接生范围从事其他医疗活动,属于无证行医。
未经专业考试、未取得行医资格证而擅自从事医疗活动
未经过专业考试和未取得行医资格证而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属于非法行医。
无证行医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对就诊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建议在发现无证行医行为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以便依法查处并保护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