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判断失踪人员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即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会根据以下步骤和条件来判断是否构成失踪警情:
下落不明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若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则从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个人信息:
收集失踪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血型、身高、体貌特征、口音、交往关系、有无精神病史、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等。
居住地和工作情况:
了解失踪人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等。
最后出现时间和地点:
确定失踪人员最后出现的时间和地点。
行为和穿着:
收集失踪前的言行、穿着服装、携带物品等信息。
生活习惯和爱好:
了解失踪人员的爱好、习惯、失踪前打算参与的活动和经常活动的地点。
失踪原因和可能去向:
收集求助人推测的失踪原因和可能的去向。
社会关系调查:
调查失踪人员的社会关系,了解其生活状况和社交圈。
监控和出现地点:
调查监控录像,追踪失踪人员活动轨迹,以及身份证使用记录等。
其他线索:
包括亲友、单位等自行查找的情况和其他可能有助于确定失踪人员下落的线索。
公安机关在综合以上信息后,若认为失踪情况成立,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开展查找工作,并决定是否立案。若失踪人员被找到,相关调查会停止。若失踪人员确实下落不明,且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