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噪声的监管部门主要涉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负责协调处理因噪声污染造成的损失,并可调解处理此类案件,调解不成则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运输部门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噪声的监管,包括对机动车、船舶等交通工具的噪声排放进行管理和执法。
公安部门
公安机关负责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室内装修与广场高音喇叭等扰民噪声。
公安部门还对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例如驾驶拆除或损坏消声器的机动车轰鸣、疾驶等。
城市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参与城市交通噪声的降噪处理,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降噪政策,并在道路设计、交通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综上所述,交通噪声的监管部门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及城市管理部门,各自在职责范围内对交通噪声进行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