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女子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子或者提高对女子的录用标准。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女职工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得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休息休假的权利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相应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并对女职工在“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女职工有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
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
女职工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女职工有权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提请劳动争议处理。
政治权益
女职工有权参与国家事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保证在职工代表大会中占有一定比例,并参与讨论企业生产、生活和改革等重大问题。
文化教育权益
女职工有权享有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包括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
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
女职工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
这些权益旨在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在生理和心理上得到充分的关怀和保护。